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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翔执恢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党喜丑与刘小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喜丑,刘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翔执恢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党喜丑,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凤翔县糜杆桥镇,农民。被执行人刘小利,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址、职业同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党喜丑诉刘小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已将土地租金1408.26元、受理费70元、执行费50元执行清楚。本案所涉及土地三角地0.924亩、三角场0.18亩。已由双方当事人所在组收回,不再由本案被执行人经营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汶金让审判员 张五堂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五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