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17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汇成(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巨林实业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汇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巨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1794号之一原告上海汇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连根。委托代理人陈幸学。被告上海巨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林金煌。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汇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巨林实业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汇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汇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645.2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筑慧代理审判员 郑 磊人民陪审员 邵美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华艳审 判 长 王筑慧代理审判员 郑 磊人民陪审员 邵美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华艳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