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州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彭耀银诉被告巴中市朗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耀银,巴中市朗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州民初字第344号原告彭耀银,男,生于1958年,汉族,初中文化,居民,现住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委托代理人彭才勇,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中市朗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郎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书和,巴中市巴州区科技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耀银诉被告巴中市朗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耀银于2014年1月16日以本案被告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耀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45元,由原告彭耀银负担。审判员 蒋登银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