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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16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罪犯雷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657号罪犯雷龙,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池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以(2010)镜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雷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雷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雷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3月至2013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雷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雷龙系累犯,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