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8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佳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鸽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佳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8326号原告:青岛佳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洪年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洁,山东自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乐斌,男,汉族,青岛佳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任,住青岛市。被告:王鸽,女,汉族,工人,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佳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青岛佳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鸽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佳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广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江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