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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高法民二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刘世建与周国强、孙淑芳、刘世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建,周国强,孙淑芳,刘世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高法民二初字第382号原告:刘世建,男,汉族,住高州市沙田镇。委托代理人:李太贤,男,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恳,女,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国强,男,汉族,住珠海市。被告:孙淑芳,女,汉族,住珠海市。被告:刘世永,男,汉族,住珠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建诉被告周国强、孙淑芳、刘世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以已与借款人协商,同意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本案宣判前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同意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建撤回对被告周国强、孙淑芳、刘世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61元、保全费4681元,共1074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卫华代理审判员 :赖光明人民陪审员 :邹丽婵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一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