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纽斯达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鸿协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纽斯达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协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纽斯达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争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鸿协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威。上诉人深圳市纽斯达光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鸿协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加工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深圳市鸿协电子有限公司按上诉人的要求加工制作PCB电子类产品,加工行为地应为被上诉人住所地,该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欢飞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庆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