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刑执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延长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延 长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4)泰刑执字第0001号罪犯鲁某某,男,1948年11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泰兴市物价局局长,住泰兴市济川街道延令蔡庄63号。2007年10月30日本院作出了(2007)泰刑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书,以受贿罪判处罪犯鲁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2013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延长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罪犯鲁某某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对其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经查,罪犯鲁某某于2014年1月6日经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法���鉴字第3号法医学审查意见书确认,罪犯鲁某某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陈旧性心梗、高血压病诊断成立,且高血压病已达Ⅲ期,其目前的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三条的规定。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罪犯鲁某某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鲁某某延长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1月21日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