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韩某甲与韩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91号原告:韩某甲,男,2008年4月2日生,汉族,学生,现住榆树市。法定代理人:某某,女,1985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韩某乙,男,1980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诉被告韩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