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顺英与王亚军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英,王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49号原告:王顺英,女,195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亚军,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英诉被告王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英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顺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王顺英承担。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