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刑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郭先俊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先俊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益刑执字第22号罪犯郭先俊,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1年7月9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常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先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865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1年12月2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湘刑复字第63号刑事裁定,核准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常刑初字第24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郭先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02年2月1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年7月11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执字第68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3月1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37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1043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2月31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83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教育,积极靠拢政府,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规纪律;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能按时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自2011年10月至2013年6月共获考核奖励分92.8分。2012年度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2011年度被评为优秀互监组长,;2012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郭先俊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先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4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