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行查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阳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秘焕英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阳行查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阳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金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立波,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秘焕英,女,1967年12月出生,汉族,城镇居民。阳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秘焕英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对阳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秘焕英社会扶养费32372元及欠缴之日起每月千分之二滞纳金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以秘焕英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为由,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向其下达了阳费征字(2012)1853号社会扶养费征收决定书,向秘焕英征收社会抚养费32372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阳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被申请人秘焕英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征收决定书和履行义务催告书等行政文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未主动履行行政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阳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被申请人秘焕英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主体合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阳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阳费征字(2012)185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申请人秘焕英应缴纳社会抚养费32372元,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经本院过付。申请���行费385元,由被申请人秘焕英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金海审 判 员 董 菲人民陪审员 崔金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毕俊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