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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宾胜全,严林,深圳市二十四小时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宾胜全,严林,深圳市二十四小时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宾胜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慧,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林,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二十四小时汽车有限公司,(办公场所)。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宾胜全、严林、深圳市二十四小时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814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国林代理审判员  伍 芹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