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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刑执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周华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华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连刑执字第0059号罪犯周华峰,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东台市人,小学文化,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周华峰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5年9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6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08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2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日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以(2010)东刑二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0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4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20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连刑执字第1084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连云港监狱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连云港监狱认为,罪犯周华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华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华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华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