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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澧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陈立国诉澧县林业局等林业登记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国,澧县林业局,胡良杰,澧县梦溪镇高兴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澧行初字第27号原告陈立国。被告澧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田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夏先林,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系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立强,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胡良杰,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住澧县梦溪镇商会社区居委会***号。第三人澧县梦溪镇高兴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国诉被告澧县林业局及第三人胡良杰、澧县梦溪镇高兴村民委员会林业登记行政管理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立国以所列被告的主体有误为由,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立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立国负担。审 判 长  申文连审 判 员  李 旗人民陪审员  朱跃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