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叶凯合同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凯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21号罪犯叶凯,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汾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3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07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宣判后,2008年2月26日交付执行。2011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叶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叶凯于2007年7月5日至26日,冒充他人姓名、使用伪造证件在郑州、洛阳两地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四辆,后抵押给担保公司或个人,所得现金214550元用于赌博。车辆总价值446500元。罪犯叶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获连续表扬6次、记功1次,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叶凯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叶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彩霞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代理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靳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