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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庄发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保罗希尔,董事长。被执行人庄发模,男,汉族,1978年2月14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03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2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庄发模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9992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庄发模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992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伟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静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