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冀立民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承德市联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市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承德市联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市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冀立民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承德市联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承德市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忠,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承德市联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德市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承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交纳上诉费。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2013)冀立通字第36号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足额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通知上诉人于2013年12月6日签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承德市联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建国代理审判员 张传福代理审判员 郭 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