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高青皓润商贸公司与博兴众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青皓润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众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商初字第1号原告:高青皓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常家镇田翟路73号。法定代表人:王新兰,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峰,高青博大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山东省博兴县众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经济开发区省道228旁边友谊钢厂医院附近。法定代表人:王建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青皓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众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青皓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青皓润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青皓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89.00元,减半收取3894.50元,保全费2820.00元,由原告高青皓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经明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晴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