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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25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海杰与王祖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杰,王祖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2547号原告张海杰,男,1969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如静,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祖水,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杰诉被告王祖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杰撤回对被告王祖水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璐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