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中民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2014)资中民保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素仙,王雄,陈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中民保字第34号原告朱素仙,女,1937年3月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告王雄,女,195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告陈利,男,195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素仙与被告王雄、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素仙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王雄、陈利在资中县第一国际项目的合伙份额资产以及联合中资公司的债权,共计332万元。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王雄、陈利在资中县第一国际项目的合伙份额资产以及联合中资公司的债权,共计33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 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