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紫法立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黄志聪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紫法立民初字第2号起诉人黄志聪,男,汉族。2014年1月16日,本院收到黄志聪的起诉状,以黄石应、黄贞妹损毁其新建祖坟造成其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为由,向本院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黄志聪以黄石应、黄贞妹损毁其新建祖坟造成其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为由向本院起诉,依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规定,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对黄志聪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邓俊杰审判员 陈锦良审判员 温 翀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宇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