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朱某、贾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贾某,吕某,陈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489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6月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7月2日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贾某。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6月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7月2日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吕某。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6月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7月2日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6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7月2日重新取保候审。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540号起诉书指控��告人朱某、贾某、吕某、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又因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13年8月2日、12月2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分别于2013年9月2日、2014年1月2日提请本院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贾某、吕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帝盟国际在互联网上以网站http://www.dmgcap.com(后改为http://www.dmgvc.com)为平台,利用“呱呱视频聊天网站”开设专门课堂,宣称旗下经营的帝盟国际游戏股票只涨不跌,参加者在网上缴纳人民币1300元、2600元、7800元或15000元(下均指人民币)的会员费后,即可相应成为一钻到四钻级别的会员,并可获取相应投资金额一半的帝盟国际游戏股票参与帝盟国际的股票投资交易;同时为鼓励发展下线会员,推出各种奖励项目,如发展下线会员可获取10%的推荐(拓展)奖、15%的左右区平衡(对碰、组织)奖、前五代对碰资金3%,后五代对碰奖金2%的辅导(管理)奖等,诱骗会员发展下线会员,进而不断骗取加入者的钱财。2012年2月,被告人朱某经徐某(另案处理)介绍加入帝盟国际,截止2012年6月4日,帝盟国际网站关闭,被告人朱某在网站内的个人投资及获利均未能提取。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50余人,会员层级四层以上。被告人朱某在参与传销期间,取现50000余元后继续投入帝盟国际。2012年2月26日,被告人贾某经陆某(另案处理)介绍加入帝盟国际,截止2012年6月4日,帝盟国际网站关闭,被告人贾某在网站内的个人投资及获利均未能提取。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40余人,会员层级四层以上。被告人贾某在参与传销期间,取现消费了10000元。2012年2月,被告人吕某经徐某介绍加入帝盟国际,截止2012年6月4日,帝盟国际网站关闭,被告人吕某在网站内的个人投资及获利均未能提取。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30余人,会员层级四层以上。被告人吕某在参与传销期间,取现消费了2330元。2012年3月9日,被告人陈某经陆某介绍加入帝盟国际,截止2012年6月4日,帝盟国际网站关闭,被告人陈某在网站内的个人投资及获利均未能提取。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30余人,会员层级三层以上。被告人陈某在参与传销期间,取现消费了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贾某、吕某、陈某分别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10000元、2330元、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贾某、吕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陆某、徐某等人的供述、证人卢某、张某、杜某仙等人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单、帝盟国际网页信息、股票方案、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笔记本复印件、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开具的暂扣款票据、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朱某、贾某、吕某、陈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贾某、吕某、陈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理财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股票成为股东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朱某、贾某、吕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被告人贾某、吕某、陈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朱某、贾某、吕某、陈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贾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吕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五、暂扣于公安机关由被告人贾某、吕某、陈某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七千三百三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韦 海 华人民陪审员 徐 建 平人民陪审员 张 立 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樱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