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城民初字第48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4835号原告刘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