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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焦民三终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牛菊红、牛国胜与孙春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菊红,牛国胜,孙春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焦民三终字第00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菊红,又名牛红菊,女,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温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国胜,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与牛菊红系夫妻关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春旺,男,195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温县。上诉人牛菊红、牛国胜因与被上诉人孙春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3)温民一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牛菊红、牛国胜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牛菊红、牛国胜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牛菊红、牛国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办收取为3400元,由上诉人牛菊红、牛国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国星审判员  贾胜利审判员  范炳鑫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