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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浦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方鲜凤与谭美娟、蒋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鲜凤,谭美娟,蒋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浦商初字第64号原告方鲜凤。被告谭美娟。被告蒋立荣。原告方鲜凤诉被告谭美娟、蒋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霞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鲜凤及被告谭美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立荣经本院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12月,被告谭美娟曾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后被告未归还借款。2011年12月15日,由被告谭美娟重新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3分,借期一年。2012年12月3日,被告谭美娟付清了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2年12月15日止的利息48000元。借款本金及之后利息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1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3年12月16日止为48000元,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谭美娟出具的落款为2011年12月15日的借条一张。证明谭美娟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申请书及离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二被告于1996年1月5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3月29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事实。被告谭美娟辩称:原告诉称是事实的。2008年被告谭美娟向原告借款200000元。2011年12月15日,被告谭美娟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条一张。2012年12月3日,被告谭美娟付清了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2年12月15日止的利息。借款本金200000元及之后利息至今未还。其同意归还,但要求分期归还。被告谭美娟未提供证据。被告蒋立荣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谭美娟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经质证,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2008年,被告谭美娟曾向原告方鲜凤借款200000元。2011年12月15日,由被告谭美娟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方鲜凤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利息贰分利,时间壹年,到期利随本清(2011年12.15-2012年12.15)。借款人:谭美娟。2011年12月15日”。2012年12月3日,被告谭美娟支付了利息46533元,归还了本金1467元,余款198533元及之后利息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谭美娟、蒋立荣于1996年1月5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3月29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被告谭美娟向原告方鲜凤借款200000元,由被告谭美娟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被告于2012年12月3日支付的48000元,因该200000元借款自2011年12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2年12月3日止的利息仅为46533元,故抵充利息后,余款1467元应作为本金予以扣减。被告谭美娟理应归还借款本金198533元及之后利息,逾期不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谭美娟、蒋立荣原系夫妻,该笔债务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故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诉请之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谭美娟、蒋立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鲜凤借款本金198533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1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郑霞芳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薛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