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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2014)清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子长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清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惠某某,男,汉族,住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河西社区。委托代理人白彦强,清涧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子长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驻子长县车站。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诉被告子长县客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某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3元,由原告惠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生晔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