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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蒋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蒋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被告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原告蒋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剑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