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横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与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横商初字第72号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时金。被告: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滨。本院受理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1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1920元,合计4521元,由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金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