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确民初字第018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英与被告张文成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张文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确民初字第01848号原告王英,女,汉族,1935年12月21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聂全德,三里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成,男,汉族,1962年11月15日出生,农民。原告王英与被告张文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王英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学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英的委托代理人聂全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英诉称,2013年确山县工业园区征用三里河乡宋庄村北张组的土地,原告分得征地补偿款65890元,被告张文成未经原告王英同意,把该款领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征地补偿款65890元。被告张文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文成系原告王英唯一的儿子,原告之夫张长建早年病逝,被告张文成已经成家另过。2013年10月,原、被告所在的北张村民组的土地被有关部门征用,王英和其子张文成共分得征地补偿款131781.27元,两人各自应得款65890.63元。被告张文成将征地补偿款全部领走,并拒绝返还其母亲王英应得款65890.63元。为此原告王英诉至本院,请求解决。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北张组征地补偿款领取表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张文成领走其母亲王英应得的征地补偿款,没有合法依据,显然属于不当得利。故原告王英请求被告张文成返还征地补偿款65890元,有理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文成返还偿原告王英征地补偿款658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4元,由被告张文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