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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中刑执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谢志秀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志秀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刑执字第00392号罪犯谢志秀,曾用名“谢志荣”,女,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文盲,住湖南省宁远县禾亭镇江头村*组。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宁法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谢志秀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0年7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志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志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刑期过半,出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志秀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利文审判员  黄仲奇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勤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