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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赖民忠、梁桂珍与广州市恒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民忠,梁桂珍,广州市恒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23号原告:赖民忠,男,汉族,1959年7月1日出生。原告:梁桂珍,女,汉族,1965年5月10日出生。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神康,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恒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国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伟雄,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邱建勇,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赖民忠、梁桂珍诉被告广州市恒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丽琼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交楼违约金暂计到起诉之日止为2829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广州市恒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5日前向原告赖民忠、梁桂珍支付65190元作为逾期交楼违约金,该款由被告直接转帐至原告提供的帐户。二、被告广州市恒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同意为原告支付五年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单价×建筑面积标准计算,自应缴时间之日开始计付,业主已缴付或免交管理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三、案件受理费2772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收退,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迳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刘丽琼刘丽琼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佩  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