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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16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罪犯戚兴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戚兴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663号罪犯戚兴金,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泗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7日以(2000)广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戚兴金犯抢劫、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5日以(2008)宣中刑终字第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戚兴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戚兴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8月至2013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戚兴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戚兴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