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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民终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启明、庞新娥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新昌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杨启明,庞新娥,杨桂初,杨卫芳,新昌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14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负责人盛江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启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新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桂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卫芳。上述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宝生。原审被告新昌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弘祥。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3)绍新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供了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3)绍新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548元,退还给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审 判 长  方 艳审 判 员  徐燕飞代理审判员  姚 瑶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