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一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章永忠与池州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永忠,池州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阳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初字第00033号原告:章永忠,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代理人:刘志强,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池州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负责人:陈卫东,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永忠与被告池州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阳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永忠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池州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阳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章永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永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章永忠负担。审判员 吴文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慧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