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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江刑初字第0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扬江刑初字第004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员。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黄承民,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丁海燕,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庆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黄承民、丁海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因与其父王某乙有家庭矛盾而对王某乙怀恨在心,2013年7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苏K×××××号面包车尾随王某乙至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金牛湾小区与香格里拉小区之间的道路上,将王某乙所乘的樊某驾驶的苏K×××××号奔驰轿车逼停,用铁棍和拳头击打该车车窗玻璃,经鉴定,被毁车辆价值人民币26369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樊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樊某的陈述、证人王某乙的证词、被毁车辆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户籍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坦白认罪提请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旭东人民陪审员  孔春美人民陪审员  邵育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洋文书附页:(2014)扬江刑初字第0042号案件所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坦白认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缓刑】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举报投诉方式:刑庭庭长孙干生电话号码:0514-8699****本案承办法官徐旭东电话号码:0514-8699****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14-8699****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