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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轩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刘长元与彭新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元,彭新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轩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刘长元,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委托代理人韩耀明,武汉市黄陂区长轩岭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彭新华,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委托代理人胡生浩,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杜静,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元诉被告彭新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元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长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刘长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向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