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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扶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费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初字第226号原告费某某,男,现住扶余市。被告刘某某,女,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某某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文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房立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