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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7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高颖捷与吴灼虎、廖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颖捷,吴灼虎,廖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742-1号原告高颖捷,居民。被告吴灼虎,居民。被告廖笑花(被告吴灼虎之妻),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颖捷与被告吴灼虎、廖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廖笑花所有的闽FD02**号、闽F298**号轿车各一辆及被告吴灼虎所有的闽F17**号汽车一辆,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颖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廖笑花所有的闽FD02**、闽F298**轿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告吴灼虎所有的闽F17**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查封,原告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俞 志 银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凤(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