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池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蒲天秀与范新同解除收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池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蒲某某,女,生于1941年8月14日,汉族。被执行人范某某,男,生于1974年4月28日,汉族。本院2012年6月5日作出的(2012)岳池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范新同以其妻胡蓉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岳池九龙大街支行帐户上存款30000元冻结。二、对被执行人范新同以其妻胡蓉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岳池九龙大街支行帐户上存款85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仕银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