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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康安民与康进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安民,康进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康安民,男,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群众,住平乡县。被申请人康进波,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申请人康安民因担保纠纷,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康进波的银行存款11000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康安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康进波的银行存款1027.24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慧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玉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