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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青民初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顾指杰与周金龙,周海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指杰,周金龙,周海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澄青民初字第0048号原告顾指杰,男,1960年12月12日生,汉族。被告周金龙,男,1964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告周海毅,男,1990年9月9日生,汉族,。原告顾指杰与被告周金龙、周海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顾指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金龙、周海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指杰诉称:周金龙以开厂缺少资金为由分别于2012年6月20日、2012年6月22日向他借款45000元、8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两份。周海毅对周金龙的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借款到期后,他多次催讨,周金龙拒不归还。现他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周金龙立即归还借款125000元;2、周海毅对周金龙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周金龙、周海毅负担。被告周金龙、周海毅均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0日,周金龙向顾指杰借款4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本人周金龙生意资金周转困难,问顾指杰借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即¥45000元),借期为60天,从2012年6月20日到2012年8月20日。周金龙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周海毅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2012年6月22日,周金龙向顾指杰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本人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周金龙问顾指杰借款人民币捌万元整(即¥80000元),借期为60天,从2012年6月22日到2012年8月20日。审理过程中,顾指杰自认周金龙已还款2000元。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周金龙向顾指杰借款125000元的事实有借条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周金龙承诺两笔借款均于2012年8月20日归还,但借款到期后仅还款2000元,余款123000元未按约还款,故应承担还款之责。对于保证,因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周海毅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故顾指杰应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2013年2月20日)内要求周海毅承担保证责任。但顾指杰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周海毅主张权利,故周海毅免除保证责任。周金龙、周海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懈怠,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金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顾指杰借款123000元。二、驳回原告顾指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原告顾指杰已预交),由顾指杰负担20元,由周金龙负担1380元,周金龙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顾指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汤勇虎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