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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子长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侯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子长刑初字第00008号公诉机关子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某,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铜川市人,司机。2013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子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以子长县院诉刑诉字(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常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醉酒(血醇浓度为258.96mg/100ml)后驾驶陕JE63**号三轮摩托车,行至子长县安定东路处时,与魏某甲驾驶的陕JT33**号出租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据此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其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侯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持“E”证醉酒(血醇浓度为258.96mg/100ml)后驾驶陕JE63**号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至子长县安定东路处时,与魏某甲驾驶的陕JT33**号出租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3年12月21日20时20分,子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魏某甲电话报案称,在子长县安定东路处,一辆三轮车将一辆出租车撞了,开三轮的喝了酒,请求出警调查。2、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21日20时20分许,他驾驶陕JE63**号三轮摩托车从安定东路往南门行驶,行至滚石KTV门口时与相反方向驶来的一辆出租车侧面相撞,出租车司机报了案,交警将他带到交警大队。事故发生前,他和吴某某一起喝过酒。3、证人魏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1日20时10分许,他持C1证驾驶陕JT33**号出租车行至安定东路华林商场路口处时,一辆陕JE63**号三轮车在向后倒时将他的车碰了,他在子长中学门口将开三轮的挡住,开三轮的满身酒气,话也不清楚,他就报案了。4、证人魏某乙的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1日20时20分许,魏某甲给他打电话说他的陕JT33**号出租车在安定东路滚石KTV门口被一辆三轮摩托车撞了,他赶到现场时,魏某甲已经把开三轮的挡住了,那个人喝了酒,魏某甲报了案,交警来将开三轮的带走了。5、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1日下午,他与侯某某一起喝过酒,后侯某某驾驶三轮离开了。6、提取笔录及照片、酒精检测报告及陕西省靖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靖公(司法)鉴(法)字(2013)2118号血醇检验报告证实,事故发生后,子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侯某某的血液进行提取、鉴定,其驾车时的血醇浓度为258.96mg/100ml。7、驾驶证复印件证实,侯某某持E证,魏某甲持C1证。8、子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该交警大队于2013年12月21日对侯某某肇事的陕JE63**号三轮摩托车进行了查扣检验。9、子长县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侯某某生于1972年6月10日。上述各个证据相互印证,相互关联,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秩序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2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高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