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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邹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婺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婺检刑诉(2014)1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邹某为向投资公司抵押贷款,在金华市区永康街路边电线杆上找到一办理假证的电话号码,通过该号码其联系到一制作假证人员,并向对方提供真实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约定300元的价格交易,并要求对方按样制作假的房产证和假的土地证。后双方于2013年10月29日下午完成交易。邹某取得两本假的证件后,于2013年10月31日持伪造的金市国用(2011)第105-21838号土地证及伪造的金房权证婺字第××号房产证(经鉴定均系假证)至金华市区国贸宾馆12楼一投资公司办理贷款时,被该公司工作人员涂同涛发现,涂同涛遂将被告人邹某扭送至公安派出所,并报警。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调取证据清单、人口信息、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证人涂同涛的证言、被告人邹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邹某系初犯,又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跃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雅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