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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民初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多干与被告胡雪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多干,胡雪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民初字第2931号原告赵多干。被告胡雪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多干诉被告胡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多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多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师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万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