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句民初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多干与被告胡雪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多干,胡雪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民初字第2931号原告赵多干。被告胡雪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多干诉被告胡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多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多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师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万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