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民终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廖荣娣与北京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江苏高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荣娣,北京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江苏高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终字第00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荣娣。委托代理人何鹏,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磊,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天王镇天鑫路。法定代表人李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高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天王镇磨盘山村黄金滩。法定代表人高国富,系该公司总经理。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斌。上诉人廖荣娣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3)句后民初字第914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廖荣娣在原审中诉称:句容市天王镇朱巷村黄金滩项目(以下简称黄金滩项目)由北京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翔峰公司)和江苏高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高德公司)开发建设,但北京翔峰公司和江苏高德公司在开发过程中擅自超出批准的191.7705亩土地范围进行建设,违法侵占廖荣娣所承包的耕地4.21亩,致使廖荣娣无法耕种。廖荣娣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北京翔峰公司和江苏高德公司对该4.21亩承包耕地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北京翔峰公司和江苏高德公司在原审中辩称:2008年,经句容市人民政府、句容市天王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北京翔峰公司和江苏高德公司对句容市天王镇朱巷村黄金滩进行度假、生态休闲、旅游、餐饮及房地产等项目的开发建设,在开发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翔峰公司、江苏高德公司与句容市天王镇人民政府所签订的协议,无任何侵权行为,廖荣娣诉称北京翔峰公司和江苏高德公司在开发过程中擅自超出批准的土地范围进行建设,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经审理查明,黄金滩项目由北京翔峰公司和江苏高德公司开发建设,该项目所占用土地包括通过征收方式获得的190余亩土地和通过租赁方式获得使用权的“其他土地”。2009年2月16日,句容市天王镇人民政府与北京翔峰公司、江苏高德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书》,将“其他土地”出租给北京翔峰公司、江苏高德公司进行相关项目的开发建设。本案讼争土地处于北京翔峰公司和江苏高德公司占用土地范围之内。2009年8月29日,廖荣娣与句容市天王镇朱巷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天王镇村庄整理土地租用协议》,将5.82亩土地出租给句容市天王镇朱巷村村民委员会。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大面积土地重新调整引发的纠纷,且大面积土地已经被挖掘,难以恢复原状,故本案依赖民事诉讼程序难以处理,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先行处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廖荣娣的起诉。上诉人廖荣娣不服原审法院的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大面积土地调整必须要由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原审裁定认为北京翔峰公司和江苏高德公司非法开发土地系“大面积土地调整”,没有事实依据;二、北京翔峰公司和江苏高德公司非法侵占廖荣娣的土地,应当恢复原状。廖荣娣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北京翔峰公司在二审中辩称,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廖荣娣的起诉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被上诉人江苏高德公司在二审中辩称,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廖荣娣的起诉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大面积土地重新调整引发的纠纷,涉及众多农户,依赖民事诉讼程序难以处理,应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先行处理。而且涉案土地已经被开发、挖掘,难以恢复原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廖荣娣的起诉,并无不当。原审裁定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书文审 判 员 黄 甦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