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铁西民一初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原告勾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沈铁西民一初字第2146号原告勾某。委托代理人曹某。被告胡某。原告勾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勾某诉称,双方于1992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现住房归孩子所有。被告胡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6年同学关系相识,1992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勾小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逐渐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先后于2012年8月和2013年3月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均被本院驳回,原告主张感情破裂再次来院起诉。另查明,原、被告有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x号,建筑面积93.11平方米房屋一套,原告在庭审中同意此房屋归被告所有,此房屋剩余抵押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房产证等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但双方在婚姻生活中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致使夫妻关系逐步恶化,矛盾逐渐加深,现原告第三次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原、被告所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x号、建筑面积93.11平方米房屋分割问题,因原告在庭审中同意此房屋归被告所有,此房屋剩余抵押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故本院确认此房屋归被告所有,房屋剩余抵押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勾某与被告胡某离婚;二、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x号、建筑面积93.11平方米房屋归被告胡某所有,此房屋剩余抵押贷款由原告勾某负责偿还;三、驳回原告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原告勾某自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费人民币23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