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陇首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陇首民初字第30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1990年5月28日生。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90年9月13日生。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1月21日自愿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鹿泉审 判 员 李忠仪人民陪审员 冯克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永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