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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陇首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陇首民初字第30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1990年5月28日生。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90年9月13日生。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1月21日自愿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鹿泉审 判 员  李忠仪人民陪审员  冯克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永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