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黑高民申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郑而敏、宋连成与齐翔建工集团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贷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而敏,宋连成,齐翔建工集团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高民申复字第2号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而敏,男,1945年12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连成,男,1963年11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齐翔建工集团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郑而敏、宋连成因与被申诉人齐翔建工集团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齐民二终字第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郑而敏、宋连成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殷巨明代理审判员  时晓明代理审判员  褚宇鸫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安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