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泽、吴俊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泽,吴俊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南京洞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廖阳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海松,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吴江泽,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被告吴俊利,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原告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泽、吴俊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永啸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松 来源: